内江师范学院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规范评估工作行为,保障评估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评估工作,指围绕本科人才培养所开展的评估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评估机构。学校建立三级评估机构(组织),学校评估领导小组为领导机构,评估处为日常工作机构,质评委、学评委和二级学院自评小组为专门工作组织。
第四条 评估机构的职责。学校评估领导小组由学校书记、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评估处、教务处、校办公室、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宣传部和校地合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评估工作的规划、方案、制度和结论,全面统筹推进评估工作。
评估处在学校评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指导全校评估日常工作,落实学校自我评估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主要包括:建立评估工作队伍、机制、培训、信息化操作平台,制订评估工作的标准、计划,指导管理质评委、学评委和二级学院自评小组开展校内评估工作,组织填报本科教学工作基本状态数据库,组织迎接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要求开展的评估工作。
质评委在评估处指导下开展本科教学评估工作。
学评委负责专项调研和专项评价,协助质评委开展评估工作。
二级学院自评小组负责落实学校评估工作要求,对所在二级学院开展相关内容的评估工作,完善相关档案资料,撰写本单位自评材料。
第三章 评估工作的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评估工作包括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填报、专项评估、课程评估、专业评估、二级学院评估和第三方评估。
第六条 按计划开展评估工作,形成常态化评估工作机制。
第七条 质评委、学评委及二级学院自评小组分别根据各自章程和指导意见履行工作职责,并把工作信息及时汇集到评估处,评估处根据需要制发评估简报。
第八条 规范评估工作流程。专家要深入现场调研,与评估对象沟通交流,交换意见,做出评估结论,提出整改建议。
第九条 坚持发展取向、服务取向,通过反馈、交流、指导、支助,调动相关对象的主体能动性,促进相关对象持续改进,激励和引导相关对象自我发展。
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纪律。实行阳光评估、廉洁评估,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第四章 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处负责完善评估工作的相关制度,协同有关单位加强评估的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加大评估工作宣传力度,开展评估工作专项研究,组织评估队伍的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加强与省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不断提高评估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评估处负责拟订评估工作的奖惩细则,拟订质评委章程、学评委章程和二级学院自评小组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评估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