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内江市物理学会。
第二条内江市物理学会是内江市物理教学、科研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与时俱进。团结全市物理教学、科研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我市物理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江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地址设在内江师范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就物理学科的教学、科研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
(二)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业务培训。
(三)开展科普宣传,普及科技知识。
(四)结合物理教学、科研的实际,组织会员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优秀论文的评选,并向上一级学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推荐、选送优秀学术论文。
(五)出版学术通讯、刊物。
(六)定期举行年会、总结、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物理教学、科研工作
达二年以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申请表)
(二)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专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
代表由本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物理教学、科研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上述各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
(e) 处理年度总结、年检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8年11 月2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