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低于800元以下,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下列物品:
1仪器、仪表、教具。
2 工具、量具。
3 文艺、体育用品。
4 与生活相关的低值物品。
第二条 各类低值耐用品由设备保管员负责总管理,工具类和器件类低值耐用品由各分室负责管理,并入分室账。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要做到账物相符,设备保管员定期与各分室管理员核对。
第四条 新进低值耐用品及时入账。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一般不外借,确实需要外借的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登记,并按期归还。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损坏、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补充,保证实验运行。低值耐用品的赔偿参照《物理电子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