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充分发挥实验室在物理学与电子信息工程系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二、 任务
第五条 根据物理学与电子信息工程系教学培养计划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设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新颖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设备仪器经常处于最佳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优化实验室环境。
第十条 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实验室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适应实验室发展的新要求。
三、 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
(2)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物理学与电子信息工程系及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物理学与电子信息工程系和学校的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制定近期和中、长期规则,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
四、 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落实情况。对师生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质的管理,按照《物理电子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物理电子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质、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向物理学与电子信息工程系和学校提供准确数据。
五、 人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院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作贡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正副主任,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聘任工作由物理学与电子信息工程系和学院共同聘任。
六、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物理学与电子信息工程系与实验室领导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