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7〕92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并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的;
(五)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一学年度内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处分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为首的;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九)在本校期间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的;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对受处分学生附加下列限制:
(一)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扣发一至三个月的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发留校察看期间的奖学金。
(二)在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奖评优、不批准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网络中刊(转)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内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图片、谣言、音频、视频资料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活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五)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案值在500--2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案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偷窃及伪造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金额虽小,但多次作案的(3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毁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赔付因打架斗殴致伤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诽谤、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多次传播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拨打骚扰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酗酒屡教不改者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四)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利用网络工具(qq群、微博、贴吧等)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影响社会、学校稳定和有损学校形象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除照价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点蜡烛蚊香、使用酒精炉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寝室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不配合学校公寓管理,私换门锁或另加门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有意撕毁封条或铅封,人为改变水电表内部计量结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从事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伙同外来人员,盗窃公寓(宿舍)公共财产与个人财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私自更改或私拉乱接学生公寓(宿舍)内的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及网络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成绩记“0”分,并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每学期旷课累计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1学时及以上者,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籍管理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处理;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校内学生的其他违纪,原则上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处理;
(四)其他跨学院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单位组织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应包括违纪事实、对错误的认识以及如何改正等),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和申诉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单位调查结束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整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根据相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报负责处理部门;
(二)负责处理部门审核各二级学院对违纪处分的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并报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各二级学院或负责处理部门听取学生(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听取,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由负责处理部门听取;
(四)由负责处理部门草拟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五)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面通知家长,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申诉相关规定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通报批评和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通报批评期限为6个月,警告和严重警告期限为8个月,记过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实施细则(修订)》(内师学字〔2016〕10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