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细则(暂行)
来源: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作者:作者:佚名   点击数:   日期:2021年11月29日 00:00   字体:【

为了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和有效监管体系,促进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切实提高校区资产管理效率,依据《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订了物电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章国有资产归属

二级单位占有、使用的一切资产,不论其形成的资金来源如何,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学校国有资产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所有,分级监管;二级单位占有、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国有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效率。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

第一条  坚持“按职能归属,专用专管、责任到人”的原则。

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其中本单位公用的资产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管,实验室资产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管;实行谁使用,谁承担保管职责。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二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学院须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制度配套、责任到人。办公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应各自经常了解和分析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努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能,不断提高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绩效。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责任人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使用负有直接责任。要根据各资产的不同类型分别作好防潮、防热、防锈、防漏等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运行状态及性能,主要仪器设备要适时校验主要指标,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学院的干部职工,工作岗位异动时,必须在离岗前对自己所监管(使用)的资产逐一清点,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经原监管(使用)人、接管人和主要行政领导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接原始资料,须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备案。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前不得正式离岗,否则,由原监管(使用)人继续承担监管职责。

第五条  学院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

第六条  学院必须保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承担学校规定的监管职责。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作私人财产使用或处置给个人所有;禁止擅自拆卸、调换仪器设备或其内部组件。

第七条  学院应定期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并按期上报资产报表。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维修

第八条  学院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承担维修职责。各单位所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移动硬盘、扫描仪等通用办公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的维修,由各单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申报。

(一)在保修期内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通知供应商免费维修;

(二)超过保修期的(含非正常使用的坏损),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协助联系维修单位提供维修服务,维修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三)通用办公仪器设备、办公家具之外的国有资产维修,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申报。

第九条  学院对资产实施维修时,确因必要更换及扩充主要部件(组件)、升级改造,应将相关部件(组件)品名、规格型号、价值等资料登记入账,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申报备案。

第十条  对部分资产因使用年限较长、维修费用过高而丧失维修价值时,二级单位应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申报,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严禁私自处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调配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学院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宏观控制和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资产进行合理调配,并及时上报备案。学院实有资产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时,可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提出增补申请,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调配。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根据实际需要,学院须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申报下一年度购置计划,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经学校批准后,按学校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学院对学校调配(含经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批准自行购置)、新建完成并划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指派监管责任人负责逐项验收并登记明细账,经监管责任人签名的验收单送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由多件资产组装完成、需运行检验的组合资产,检验合格后须出具检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登记明细账后,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负责验收的人员不是学校正式职工的,办公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须审核签名。

第十五条  学校学院如因工作内容改变,原使用的资产不再适用或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可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提出调出申请,经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依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办理调出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分管的国有资产,尤其是实验室国有资产,应做到每周进行一次常规检查,一月进行系统检查。分管副院长应两周做一次常规检查,一个月做一次系统检查。学院院长每个月做一个常规检查,一个季度做一次系统检查,并不定期检查设备使用率。上述工作要形成工作记录。

第十七条  学院发生了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提出详细书面报告。因人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丢失、损坏,应由肇事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查不出原因者,由相应的监管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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