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作者:作者:佚名   点击数:   日期:2018年06月22日 00:00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878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订完善的基础上,于2018515日提交校长办公会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部门职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8518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指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二章  作假行为界定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主要包括:

1. 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

2.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

3. 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

(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成人高等教育、网络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人员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论文评阅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二)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三)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四)被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获学位人员学位及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学位论文指导资格等处理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处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负责送交当事人本人,为在职人员的,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并在处理结束30天内,报教育部学位管理司备案。

第十条  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暂停或取消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指导资格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

第十一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作假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第四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被认定存在第四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85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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