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7〕89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实习支教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实习支教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7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7月7日
内江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实习支教工作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07〕4号)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精神,建立校地共同培养机制,增强实习支教实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是校地共同培养师范生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师范生教学能力的重要方式,是改革师范生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教师职前职后一体化建设、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支教,是指在校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到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实习支教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实习支教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处(部)、团委、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我校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实习支教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实习支教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实习支教内容为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
第五条 教学实习。每位实习支教学生须完成不少于实习学校1个自然班一个学期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以及相关的教学工作任务,包括教学设计、备课、编写教案、课堂教学、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等环节。支教学生在实习支教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一学期备课教案。
第六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支教学生在原任班主任指导下,学习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包括了解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日常班级管理、组织主题班会等活动。支教学生在实习支教结束后必须提供班主任实习手册,并完整记录实习期间所开展工作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评优
第七条 实习支教成绩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由实习学校评定,优秀学生在入党、年度评优和各类奖学金评定时,同等条件优先。学校就业部门在该生就业时应给予优先推荐。
第八条 实习支教学生成绩合格,可获得12学分(其中9学分为教育实习课程学分,3学分可用于充抵教育实践类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另外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认定相应的第二课堂素质活动和德育学分。
第九条 对按计划完成实习支教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实习支教证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实习支教期限为一学期,对不适合或不能按期完成支教任务的学生,可由学校实习支教办公室责令其返校。如在实习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未按计划完成支教实习工作的学生,如时间未满12周,其教育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不能获得教育实习学分;满12周但未完成支教实习时间,学校根据其在实习期间工作表现,可以按正常教育实习给予教育实习成绩,视做完成普通教育实习,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对在偏远贫困地区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每月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对实习支教的学生,因回校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或教学活动,可凭有效票据报销学校与支教学校之间基本交通费(不含租车、打的费用)。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在实习支教期间,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严格遵守支教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须经支教学校批准,三天以内由支教学校批准,三天以上须经我校教务处批准,并通知支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系人。请病假者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应返校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在实习支教期间,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应虚心向支教所在学校教师学习,主动争取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努力完成各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在生活上要艰苦朴素,作风上要谦虚谨慎;言行举止要文明,衣着整洁、庄重,穿着打扮与发型要符合教师身份;要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处处做学生表率;在听取意见时要有耐心和礼貌,不强词夺理,不无理取闹。
第十六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注意饮食卫生和气候变化,保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特别注意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煤气中毒等。实习支教学生未经支教学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支教学校。如因个人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责任一律自负。
第十七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自觉维护我校与支教学校及当地各级组织的关系,如发生有损于两方关系的言论和行动,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提前结束实习。
第十八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须严格遵守支教学校教学纪律,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未经支教学校同意,不准组织学生参加与学习无关的活功。不得与学生谈恋爱,不得接受学生赠礼,不得体罚学生。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等纪律处分,直至提前结束实习。
第十九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如违反实习支教纪律,支教学校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听从教育、态度恶劣者,支教学校有权停止其实习支教工作,责令其返校,并等候学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