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教字〔2018〕65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育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订完善的基础上,于2018年5月15日提交校长办公会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部门职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5月18日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实践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成为合格教师的综合性、实践性必修课程,是全面检查并进一步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的必要措施。为增强师范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教师培养质量,结合《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文件精神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实践主要由教育见习、教学试讲、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四个环节构成,其中教育见习分为《教育见习I》、《教育见习II》和《教育见习III》三部分。
第三条 教育实践的目的
(一)感知教师岗位情境与职业素养,熟悉基础教育学情。
(二)感知课堂教学操作流程,了解课堂教学设计的基本原理、教学策略、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
(三)掌握课堂教学的关键节点,初步形成对中小学及幼儿园课堂教学的操练体验。
(四)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其独立从事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科教育与教学的能力。
(五)反思教育实习工作,提升自身的学科教学素质与理念、班级管理能力、教育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践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学院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第五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校长任组长,教务处、评估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校实践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审定实践教学计划和预算实践教学经费;
(三)负责处理全校实践教学日常工作;
(四)检查实践教学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全校性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六条 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构成。具体落实实践教学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践教学计划;
(二)落实实践教学场所;
(三)选派和考核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五)做好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六)组织实践教学经验交流会,总结、评优。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教育见习Ⅰ》的内容为岗位情境与职业素养见习,具体是了解中小学(幼儿园)课程设置的基本情况,感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基本形式,体验及感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素养和岗位特征。
第八条 《教育见习Ⅱ》的内容为基础教育学情见习,具体是了解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学习的基本心理、基本特征、基本规律,感知学生学习生活特点。
第九条 《教育见习Ⅲ》的内容为课堂情境与教学操作见习,具体是观摩基础教育教师施教的课堂情境,熟悉课堂教学操作流程。
第十条 教学试讲的主要内容为创设模拟性教育情境开展教学,熟练掌握备课、教学、班级管理等教育教学技能。
第十一条 教育实习包括教学工作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
(一)教学工作实习内容主要包括:听课、备课及编写教案、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与讲评、课后辅导等环节,要求如下:
1. 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教授小学和学前课程,其它专业教授高、初中课程。
2. 认真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掌握其内涵。
3. 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针对学情确定教学方法。
4. 认真编写教案,并提交学校和基地学校指导教师审阅,未经批准者不得上课。
5. 认真负责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答疑等工作。对作业批语应持慎重态度,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作1到2次较为详尽的作业评讲,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有的放矢地进行辅导。
6. 实习期间必须完成基本教学工作任务,听课不少于30节,备课不少于20节,上课不少于10节。
7. 实习生的听课记录、教案必须有指导教师签名。
(二)班主任工作实习主要是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将学习的理论运用于班主任工作的实际中,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学会教书育人,主要包括班级日常管理、主题班会和心理辅导。要求如下:
1. 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深入了解学生及班级情况。
2. 根据原班主任的工作计划,拟定班主任工作的实习计划,送原班主任批准后执行。
3. 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班级团体辅导和班级日常工作。
4. 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特别是个别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对后进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避免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
5. 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意义的班级活动,每个实习生至少要组织主题班会1次或独立组织班级活动1次。
第十二条 教育研习的主要内容为引导师范专业学生深入反思教育实习工作,包括研究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和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以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提升教育教学素养与理念。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实践各环节组织实施
(一)《教育见习Ⅰ》和《教育见习Ⅱ》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可由学生自主联系学校分散进行。
(二)《教育见习Ⅲ》原则上在校内完成,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三)教学试讲由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四)教育实习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统一集中安排。
(五)教育研习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四条 师范专业教师都有参加指导学生教育实践的义务,原则上驻点指导教师应从学科教学法教师中选派。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按照每80名实习学生选派1名思想作风好,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教育教学理论、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教育实习驻点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教育实习驻点指导教师
1. 协调、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反馈。
2. 全面了解驻点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情况。
3. 全面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和业务情况,听实习生上课、检查实习生教案、提出指导性意见。
4. 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生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并向二级学院、教务处提交实习工作书面总结。
5. 对于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生,指导教师应当批评教育,对不听从教育、态度又不好的实习生,指导教师应及时建议实习领导小组停止该生的实习。
(二)其它(教育见习、教学试讲、教育研习)指导教师:
1. 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践质量标准及操作要求》认真准备、积极指导。
2. 对学生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六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热爱教育事业,充分认识教育实践的重要意义,自觉参加教育实践。发扬刻苦钻研精神,认真准备,积极参与,虚心请教,努力实践,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行为,将按学校及基地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给基地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基地单位规定赔偿。
第十九条 学生确定外出参加教育实践的学校后,中途不得私自调换学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同意;凡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基地学校者,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条 实习生在教育实践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实因事、因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等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教育见习、教学试讲、教育研习期间请假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办理;教育实习期间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1天内,由我校驻点指导教师和基地学校教导处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经基地学校教导处和驻点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3天以上,经基地学校领导和驻点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七章 教育实习组长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生源情况,结合学生处、二级学院的推荐意见,一所基地学校确定一名实习生为实习组长。如一所基地学校同一专业实习生人数较多,可确定一名专业组长,以协助实习组长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组长职责
(一)督促实习小组同学完成实习任务,组织小组同学集体备课、试教和相互听课。
(二)关心实习小组同学的思想、生活、健康,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做好实习工作。
(三)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及纪律执行情况。
(四)协助基地学校做好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五)向基地学校反映实习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馈本组实习工作情况。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教育实践成绩由二级学院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环节成绩考核册中相应标准,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学生的《教育实习成绩考核册》由二级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其它实践成绩考核册、实践材料由二级学院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相应实践教学任务者。
(二)请假超过实践时间三分之一或以上者。
(三)实践中有违纪现象,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或造成重大事故者。
(四)违纪并给基地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违反内江师范学院相关规定,中途停止教育实践者。
(六)其它违反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者。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酬金由二级学院支付,差旅费由学校报销。指导教师带队外出教育实践的工作量,每周以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得低于3个教分;指导教师在校内指导教育实践的工作量,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内以实际实施的课时为计算依据。指导教师指导教育实践应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践的交通及住宿补助和基地学校指导教师的经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条例(修订)》(内师教〔2010〕59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