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学生处   作者:作者:未知   点击数:   日期:2011年03月26日 00:00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四川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5]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生源地助学贷款面向四川省地方属普通高校中户籍在四川省内的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家庭所在地银行机构承办。

第三条 四川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录取、户籍在四川省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人或其合法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四条 四川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四川省内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发放。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在学生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省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省级财政负责贴息,市州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生源所在地市州本级财政负责贴息。学生毕业当月起发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第六条 承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行社,按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实际金额,享受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经办行按有关政策法规和信贷程序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核销生源地助学贷款呆坏帐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0]158号)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地税等有关部门组成生源地助学贷款协调机构,指导和协调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检查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省教育厅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当年省属高校录取本省考生情况。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市州属高校录取本市州考生情况。

省、市州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并按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到经办行。

省地税局负责对免征营业税的统一管理,市州地税部门负责监督审批免征税额,并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指导经办行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四川银监局及其辖内分支机构负责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并积极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工作,努力防范风险。

经办行承办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省级行社负责统计汇总省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情况,向省教育厅申报贴息资金。生源所在地市州行社负责统计汇市州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情况,向市州教育局申报贴息资金;单独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账表、实行单独统计、单独核算,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免征营业税等材料。

第三章 贷款条件及方式

第十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收到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四川籍新生;在四川省内高校就读但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川籍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生入学或学习期间必要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纪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纪录及不良信用等其他纪录。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既可采用信用方式,也可采用担保方式。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借款人为学生的合法监护人的,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为学生本人的,学生合法监护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借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用途、额度及执行利率

第十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只用于学生入学前的路费以及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总人数控制在考入省内地方属高校学生人数的20%以内,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执行国家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经办行不得自行上浮。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经办行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的入学通知书、高校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读高校账户名称和资金账号;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城镇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街道或区民政局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或四川各市州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农村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乡镇和县民政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五、经办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经办行对助学贷款申请,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结并及时将审结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经办行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按学年发放。留足路费后,学费、住宿费由经办行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账户,生活费划入学生指定个人账户。并同时将学生贷款情况书面告知所在高校的学生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提前一月以上与经办行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办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三、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四、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五、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第六章 贴息、免税程序

第二十条 贴息程序。经办行按季(季后25日前)将本系统按学校隶属关系汇总后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分别报送同级教育部门(或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教育部门或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接到经办行汇总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后进行核对,5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向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并在财政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行。

第二十一条 免税程序。经办行申报纳税时,应填报《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申报表》(见附表2),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批核准后,对其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七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认真履行贷款合约,积极归还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按照“安全、简便”的原则协商确定。借款人可以在学生学习期间偿还贷款本金,也可在合约规定范围内,视毕业后就业情况,在一至两年后开始偿还本金和自毕业之日起的利息,六年内还清。若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即专科(高职)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偿还办法同上。贷款是否展期,需由借款人申请,经办行书面同意后放为有效。

对提前归还的部分,经办行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要按本办法有关贷款管理规定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除新生外的其他在校学生本人或合法监护人申请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持就读高校开具的本学生在校内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各经办行之间要实现行际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可根据《贷款通则》及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但总原则是安全、快捷、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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