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学生处   作者:作者:未知   点击数:   日期:2011年03月26日 00:00   字体:【
根据国办发(2004)5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川教(2004)251号文件《四川省教育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四川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要求,我院与农业银行内江市分行签定了2004—2006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根据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及协议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为指导教师。农业银行内江市分行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培训指导教师。
二、贷款对象与条件
1、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2004级和2005级本、专科学生(不含成教生)。
2、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三、贷款金额: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多可申请四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四、指标: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合同额度将指标分到各系。
五、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提交的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一份;
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2、各系初审
(1)各系对学生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三天。
(2)初审结束后将结果通知本人,并向学生处提交本系《××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核信息表》(见附表二)和学生申请材料。(信息表还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快速办理传学生处贺老师)
3、学生处复审
学生处收到各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完整资料后,再次审查并公示三天。复审结束后,学院按合同订的贷款额度将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交农行内江市分行审查。
4、银行终审
(1)农行在收到学校报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农行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送学院。
5、订立借款合同:
(1)学院收到农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以系为单位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农行派客户经理到场指导。
(2)学院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交农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农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合同送达学院,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给学生。
6、各系应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法定监护人。
7、贷款发放:
(1)农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
(2)学院应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六、有关问题:
1、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①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③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农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农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④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农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农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⑤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农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农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合同变更:
①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a、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农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院向农行提出书面申请。
b、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农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农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c、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院应及时通知农行。农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农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农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院方可为学生办理休学、退学、出国、开除等相关手续。
2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3 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4 变更手续,5 并按变更后的合同6 执行。
3、贷款本金偿还:
①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②学院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农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③农行应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④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应组织借款学生与农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农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还款协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规定制定。
⑤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农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农行提出申请,农行进行审批。
⑥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农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农行进行审批。
⑦农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⑧农行应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院。
4、违约学生公布:
①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农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
②农行制定的借款合同中应列有对违约学生给予公布的条款。
③农行应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交给学院,学院和农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5、贷款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6、未尽事宜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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