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教发[2006]240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条例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文)精神,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学生证、校徽。以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方有效。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证明。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抵押。要注意保管和爱护学生证,不得故意损坏、遗失、冒领、涂改、转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须按有关法规和校纪追究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学生不慎将学生证遗失,应尽量寻找。确实无法找到时,应及时填写《补办学生证申请表》,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学系办公室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补证等手续。学生证丢失后,不论任何原因,须按规定缴纳成本费及登报费。
第四条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者,应将找到的原学生证交回教务处学籍科注销。凡持有两个学生证或使用他人学生证者,一经查出,一律从严处理。
第五条 根据铁道部规定,学生凭“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每年享受寒、暑假往返硬座半票的优惠。学生证乘车区域是根据学生入学时的家庭地址填写的,不能随意改动。如父母工作变动到异地工作,必须由父母所在新单位人事部门和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变动。凡借给他人购买学生优待票者,一经发现,停止持证人享受学生乘车优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在申请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凡因丢失学生证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休学、停学,应及时更换学生证;退学、转学及毕业时,学生将学生证交学院教务处加盖注销章后可留作纪念。
第八条 学生校徽遗失可补办。学生退学、转学或毕业离校时,校徽可留作纪念。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生证 校徽 管理办法
抄送:院领导 各教学系
内江师范学院教务处 2006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