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作者:作者:佚名   点击数:   日期:2011年03月13日 00:00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教字[2006]226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选课是学分制的核心,也是一项较复杂的工作,需要精心设计、认真组织、严格管理。为了加强学分制下的选课管理,做好学生选课工作,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课须知

  学生在选课前,应熟悉《内江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学生网上选课说明》,了解选课的程序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步骤。

二、课程类型

  根据课程设置情况,选课的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程、限选课程、任选课程三类,其内容如下:

  (一)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二)限选课程

  限选课程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组或课程的学分数须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任选课程

   任选课程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自主选修的课程。

  三、选课原则

  (一)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必修课和各实践环节,在导师的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选修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二)学生要按照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安排学习进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听取导师意见后,选定各学期修读的课程。

    (三)学生选课首先要保证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行课要求的课程,必须先修读先行课程,然后再选后续课程。

  (四)每学期选修属于考试课程的课程门数不宜太多,避免学习压力过大和考试安排发生冲突。

  (五)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的选课原则:

   1、每周2学时的课程不允许冲突。

   2、开课时间完全冲突的只能选一门,优先保证选择必修课。

   3、开课时间全部冲突的课程,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经学院批准可以减免其中一门课程的部分听课时间,但每周冲突时间不得多于一次课(2学时),不得减免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课程)。

   4、对于需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如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外语等)宜连续选课学习。

   5、对选课人数过少的选修课(选课人数在30人以下),该课程停开(艺术、体育及英语等课程除外)。

    四、选课方法与步骤

   (一)选课方法

   学生在选课前要在导师的指导下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选课办法参照《学生网上选课说明》。

   (二)选课步骤

   学生选课分为预选、正选及补退选三个步骤:

   1、预选:登录教务处网站选课系统,查询本学期选修课课程表,然后将要修读的课程号、课序号填入选课表上,时间尽量不发生冲突。同一课程号不同课序号的课程在选课时不能同时填写,只需填写一个自己优先选择的教师对应的课序号。

   2、正选:在预选基础上,学生根据课程重要程度,正式确定选修的课程。如所选修课程选课人数过多,超过课容量人数,则系统采取随机抽签办法,随机筛出多余人数,被筛出的同学可重新选择课程。对于有相同课程号、不同课序号的课程,当学生所选的课程号、课序号对应的课程因名额限制未选中时,系统将提供同一课程号和没有选满的其它序号的课程,供学生选择。

   3、补退选:正选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已列入预选的课程进行补退选。

  (三)选课时间安排

   1、每学期第15周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的开课目录、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上课人数容量,并开始预选,第17周结束预选。

   2、每学期第18周开始正选,学生可在网上选课系统的选定课程中查看选课抽签结果,如所选课程因人数超过,而又被计算机筛选出的学生可重新选修其它可选课程,正选于19周结束。

   3、已选课程一般不得退选和改选,如有特殊情况经指导教师同意、教学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于选课结果公布一周内或下学期二周内办理退选和改选,有漏选、错选者也在同一时间内一并办理。

   预选、正选、补退选在校园网内任何机房和能够联上校园网的个人计算机上均可进行。

   五、教学要求

   (一)各系分管教学的系主任、各选课班级导师(或班主任)须认真组织学生学习选课通知,指导学生正确选择课程。

   (二)不按时在网上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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